《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11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主要內容 :
- 對新註冊或新遷入的港澳金融機構,如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至(五)項落戶獎勵條件的,按照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
- 對由港澳銀行、港澳保險公司、港澳虛擬銀行和虛擬保險公司及其母公司發起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低於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 支持深港金融業務創新,對前海合作區銀行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貼息,對前海企業跨境發行綠色債券的最高給予200萬元發行費用扶持,對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前海合作區銀行按業務規模給予獎勵,給予港資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最高1500萬元扶持等。
- 港澳及外資機構向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持牌金融機構的,自其申請獲得監管部門正式受理後,可獲得一次性籌備扶持,及明確各項獎勵標準和條件等。
網址 : 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9385823.html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
2021年11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主要內容 :
- 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的機構,其註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並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或屬於金融業、現代海洋產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產業、專業服務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的機構;
- 扶持對象為在深圳市內無自有辦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且首次購置辦公用房自用的機構。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 同一家機構不能同時享受前海管理局購置及租金兩種扶持政策。
網址 : 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93859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