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政策


关于离境退税事宜的公告

为推动离境退税提质增效,提升境外旅客入境消费便利性,打造全国离境退税标杆城市,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等规定,现对我市离境退税事宜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

  离境退税是指境外旅客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商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一)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退税商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三)同一旅客同一日在同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200元以上;商品尚未启用或消费;离境日距商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商品由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四)退税商品适用13%税率的,退税率为11%(含代理机构手续费);适用9%税率的,退税率为8%(含代理机构手续费)。

二、离境退税办理流程

  (一)离境退税办理流程

    1.  退税商店购物;

    2. 退税商店开具申请单;

    3. 海关验核确认;

    4. 退税代理机构退税。 

  (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办理流程

    1. 退税商店购物;

    2. 退税商店开具退税申请单,境外旅客领取现金;

    3. 海关验核确认;

    4. 退税代理机构确认。

三、离境退税商店、商圈和“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

  我市已开通1000多家离境退税商店,多个离境退税特色商圈,12个“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覆盖深圳特产、3C产品、服饰箱包、生活百货等,具体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信息为准,查询渠道详见以下二维码。 

四、离境退税口岸

  现开通文锦渡口岸、福田口岸、深圳湾口岸、宝安国际机场、蛇口邮轮母港等5个离境退税口岸,办理业务时间均为星期一至星期日9:00-21:00,节假日办理业务时间以退税点公告为准。文锦渡口岸、深圳湾口岸仅在旅检通道设置离境退税点,供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业务。客运车道暂未设置离境退税点,无法向境外旅客提供离境退税业务办理。

  (一)文锦渡口岸

    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1188号

    2. 退税办理点:旅检大楼二层出境大厅西南角

  (二)福田口岸

    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裕亨路23号

    2. 退税办理点:旅检大楼三层出境大厅东南角

  (三)深圳湾口岸

    1.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1号

    2. 退税办理点:旅检大楼二层出境大厅西南角

  (四)宝安国际机场

    1.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

    2. 退税办理点:国际出发大厅308-309登机口

  (五)蛇口邮轮母港

    1.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运路1号

    2.退税办理点:二楼出境离境退税点

五、有关事项

  (一)我市还将进一步增加离境退税商店、“即买即退”集中退付点、离境退税口岸,优化离境退税服务,具体情况将动态调整公告。

  (二)我市已于4月27日,在金光华商场、深圳湾万象城、深圳万象城开展离境退税“一单一包”便利化模式试点,建议离境退税商店和境外旅客积极选择采用便利化模式。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等规定执行。

  感谢对离境退税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欢迎提出宝贵建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深圳市口岸办公室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7月23日

资料来源:深圳政府在线网站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令86号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出台目的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落实标准化改革创新要求。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标准的数量和规模。《标准化法》确立了行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明确了行业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关系,增设了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推进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推荐性标准改革,贯彻落实这些新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解决行业标准面临的问题挑战。目前行业标准管理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如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间不协调配套,行业标准超范围制定,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三是满足行业部门制定管理行业标准需要。2018年以来中央深化推进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配置,部门职责发生了调整,行业标准范围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范围和管理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也是较原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是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依据2018年实施的《标准化法》,结合行业标准管理实践,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公益属性和制定范围。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等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负责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

三是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如对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修订等社会关注问题作出要求。

四是推动行业标准有效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复审和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工作要求。

五是强化行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督抽查、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并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有效实施。

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新修订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如何落实“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的战略部署?

答: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要求持续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强化标准化国际合作,《管理办法》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明确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版权要求,增加行业标准外文版备案要求,为行业标准转化运用国际标准、学习国外先进标准、提高行业标准开放水平提供制度依据,是推进标准“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双向开放的具体措施。

另一方面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我国行业标准化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化环境,是形成国内国际相互促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的具体表现。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在规范行业标准管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们肩负的重要政治任务。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如何理解“一般性”?

答:“一般性产品和服务”在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属于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一般性产品和服务标准应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制定,不应在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一般性”和“重要性”是相对的概念,重要产品和服务应该是保证人民生活基本需要和社会生产安全稳定发展的必须,除此之外的可视为一般性产品和服务。同时,随着社会环境变化,“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也会随之调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需求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问:如何能快速方便查阅行业标准?

答:行业标准发布后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推动行业标准公开。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资料来源: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samr.gov.cn)


東莞實施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做好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工作,東莞市財政局、東莞市科學技術局等4部門於11月1日聯合印發《東莞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實施辦法(暫行)》(下簡稱《辦法》)的通知(東財規 [2023] 3號),明確在東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東莞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東莞市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每個納稅年度每個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辦法》明確境外高端人才需屬於外籍或港澳台人員,而工作單位需屬於科學創新、重點發展產業、哲學社會科學領域:

  • 科技創新領域的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
  • 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單位:廣東省十大戰略性支柱產業、廣東省十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生產製造企業及科技型企業,符合《東莞市現代產業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20-2035年)》的生產製造企業、科技型企業及其生產性服務業、科技服務業的企業。
  • 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單位:高等院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黨校行政學院、黨政部門所屬研究機構。

此外,《辦法》明確境外緊缺人才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補貼的相應年度在東莞市的緊缺崗位從事相應工作,能勝任本崗位,有關任職及履職勝任情況需在公司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或以上,並且未有異議,且申請時仍然在崗。有關緊缺崗位包括:

  • 新一代信息產業技術產業:產品開發師、程序員/軟件工程師、工藝工程師、電子測試工程師、技術總監CTO/總工、軟件測試工程師、硬件開發工程師/硬件工程師、機械工程師/模具設計師、電子工程師、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 高端裝備製造產業:結構工程師、產品開發師、機械工程師/模具設計師、程序員/軟件工程師、機械製圖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機械製造工程師、軟件測試工程師、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 新能源產業:電子工程師、結構工程師、產品開發師、工藝工程師、機電工程師、高分子材料工程師、單片機/DSL/DSP/底層軟件開發師、電力/電氣工程師、通訊/通信工程師、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 新材料產業:高分子材料工程師、產品開發師、安全管理工程師、化工生產高級技術員、檢驗/檢測/化驗工程師、高級機械維修師、電力拖動與自動控制工程師、產品外觀設計師、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 節能環保產業:電子工程師、技術總監CTO/總工、產品開發師、渠道運營經理、電機與電器工程師、品質管理、程序員/軟件工程師、成本分析/核算師、電子工藝加工師、電力/電氣工程師、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產業:程序員/軟件工程師、電子工程師、技術主管/項目經理、電力/電氣工程師、產品開發師、財務總監、測繪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 生物醫藥產業:藥劑研發總監、生物信息研發工程師、臨床監查員、純化工程師、藥品檢測員、藥理分析員、動物實驗員、醫療器械高級技術顧問、項目申報經理、生物製藥工程師、市場營銷總監、QA/QC(質檢)工程師、財務總監、國際業務總監、企業資源規劃(ERP)系統工程師。
  • 金融行業:總行零售條線負責人、行業研究員、精算師、營業部負責人、計劃財務經理、軟件架構師、融資租賃經理、風控經理、投資經理。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暫定文件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而2020納稅年度的補辦申請及2021、2022納稅年度的申請,按《辦法》執行。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專業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加強深港專業服務業合作,促進前海合作區專業服務業集聚化、高端化、國際化發展,根據《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前海產業發展重點及特點,制定本辦法。

二、支持對象

  辦法重點支持的專業服務業範圍包括會計、評估、諮詢、工程服務、文化創意、會展、人力資源、知識產權服務等八類。申請機搆應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注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範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所確定的區域);

  (二)主營業務為專業服務業且最近一年其主營業務收入佔機搆收入總額60%以上(專業服務業行業商協會或其代表機搆除外);

  (三)申請支持時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主要條款說明

  辦法共7章,除總則、申請與核准、監督管理、附則外,具體支持措施共3章13條。

  (一)促進專業服務業深港合作發展章節。

     1. 港資機搆落戶支持。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滿一年的港資專業服務業機搆,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200萬元的,可一次性給予落戶支持12萬元。

     2. 跨境執業支持。對港澳專業人士發起設立或擔任合伙人的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機搆,新設立或新遷入滿一年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200萬元的,可一次性給予落戶支持12萬元。

     3. 行業組織支持。港澳及國際專業服務業行業商協會在前海新設立代表機搆的,可一次性給予落戶支持30萬元。

     4. 深港活動支持。對舉辦有利於促進專業服務業深港合作或國際化發展的重大會議活動,事前經前海管理局同意支持的,可按審計後實際會議活動費用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支持。

  (二)鼓勵專業服務業機搆集聚發展章節。

     5. 重點機搆落戶支持。對新遷入的重點專業服務業機搆,根據營業收入及利潤總額給予最高200萬元落戶支持。

     6. 其他機搆落戶支持。在前海設立的會計、稅務、資產評估、人力資源機搆,或重點專業服務業機搆在前海設立的子公司,新設立或新遷入滿一年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2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落戶支持10萬元。

     7. 成長支持。對在前海設立兩年以上的專業服務業機搆,上一年度利潤總額150萬元以上且較前一年度增長50萬元以上的,給予利潤總額增量部分5%的經營增長支持,每年最高200萬元。對首次納入規上企業統計的給予10萬元支持。

     8. 團隊人員貢獻支持。對前海桂灣、前灣、媽灣片區內上一年度利潤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專業服務業機搆的核心團隊成員,按利潤總額的2%給予貢獻支持,每家機搆每年最高支持2000萬元,其中個人最高可獲得200萬元。

  (三)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特色發展章節。

     9. 影視作品支持。對由前海企業作為製作方的香港與內地合拍電視劇、合拍電影首播、上映的最高給予300萬元支持。對合拍影片立項給予20萬元支持。

     10. 影視後期製作支持。對影視後期製作機搆參與製作的影視作品獲得重大獎項的給予最高30萬元支持。對為影視製片公司或後期製作公司提供影視後期製作技術支持的,根據技術服務合同支付金額最高給予50萬元支持。

     11. 演藝作品支持。對原創演藝作品按票房收入給予最高30萬元支持。對引進境內外優秀演藝作品到前海演出最高給予10萬元支持。對香港藝術院團在前海跨境演出按每場3萬元予以支持。

     12. 數字文化產品支持。對2021年後運營的原創游戲產品按一年內運營收入的5%給予最高100萬元支持。

     13. 創意設計支持。獲得國際國內重要設計獎項的設計師在前海新設法人機搆且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給予10萬元落戶支持。

網址 :
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9782962.html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11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主要內容 :

  • 對新註冊或新遷入的港澳金融機構,如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至(五)項落戶獎勵條件的,按照扶持標準的1.2倍執行;
  • 對由港澳銀行、港澳保險公司、港澳虛擬銀行和虛擬保險公司及其母公司發起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不低於50%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實收資本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 支持深港金融業務創新,對前海合作區銀行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貼息,對前海企業跨境發行綠色債券的最高給予200萬元發行費用扶持,對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前海合作區銀行按業務規模給予獎勵,給予港資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場所最高1500萬元扶持等。
  • 港澳及外資機構向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在前海合作區新設立持牌金融機構的,自其申請獲得監管部門正式受理後,可獲得一次性籌備扶持,及明確各項獎勵標準和條件等。

網址 : 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9385823.html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

2021年11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主要內容 :

  • 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的機構,其註冊地、實際經營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並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或屬於金融業、現代海洋產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產業、專業服務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的機構;
  • 扶持對象為在深圳市內無自有辦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且首次購置辦公用房自用的機構。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 同一家機構不能同時享受前海管理局購置及租金兩種扶持政策。

網址 : http://qh.sz.gov.cn/sygnan/xxgk/xxgkml/zcfg/gfxwj/content/post_9385925.html